台湾当局与日本对琉球“剩余主权”说
作者:褚静涛
关键词: 琉球群岛; 《与日媾和条约》; 日本; “剩余主权”;
摘要:1951年9月8日,美国及其他国家在旧金山签署了《与日媾和条约》。日本同意将北纬29度以南的南西诸岛(包括琉球群岛和大东群岛)、孀妇岩岛以南的南方诸岛(包括小笠原群岛、西之岛、琉磺列岛)、冲之鸟礁、南鸟岛置于联合国托管制度之下,而以美国为唯一管理当局。为了扶持日本,1971年6月17日,美国与日本签署协定,决定将琉球群岛中南部地区、大东诸岛、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移交日本管辖。自1953年至1972年,台湾当局与美国政府持续沟通,公开发表声明,指出美国此举将挑战《开罗宣言》、《波茨坦宣言》,质疑所谓的"剩余主权"说,缺乏国际法依据,试图劝说美国,应根据对日和约第三条,将琉球群岛置于联合国托管制度下。
上一篇:抗战前江苏省保甲推行中的农民心态与政府应对
下一篇:集权与分权的融合:国民经济调整时期的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(1961—1965年)